关于同人与文学,与价值,与社会

我始终坚定,同人是文学创作,而并非是原作的附属产品。同人作品必然包含了其作者的主观思想,既然你的作品有百分之八十及以上是你自己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为你而服务的。不屈就于他人。

同人等于文学,它也必然同评论,书评和改编一样成为一种体裁,而不是小众与见不得光的东西。很多时候同人创作会受到版权问题而牵制,那我很想问一下,那些改编中国古代名著的人是否有把原作者从坟墓里请出来,或者点燃一炷香烧了一把纸使罗贯中施耐庵他老先生托梦赐予你版权?没有。因为当你看见一本关于其他书著的衍生读物时,你会关心它里面写了什么,而不是它借原著的风头名声掀起大卖的浪潮。甚至可以说,只有一部作品或其主管的公司与集体自甘降级称它创作的东西上不了台面,才会像这样抱着版权像母亲抱着娃一样死死不肯撒手。

同人创作里包含的是一种思想,是一个独立于原作者的旁观理解,它能对原作起到一种推广效果,也能为同人作者本身找到一种心灵寄托与思想安置。它同大众文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尽管它并没有很多专业的创作者来支起“大牌”的天空,但它里面是创作者自己的东西。不了解它的人说它是披着他人作品好皮囊的腐骨败肉,了解它的人说它是以英法古典论述为基础诞生的马克思主义,必然为新一代人闯出一片崭新的平台。


同人作品必然需要明码标价,因为它也是他人的创作产物,也有个人的知识产权。它的标价往往代表的是它的价值,而不是创作者的盈利。我自己也做同人,也知道一个本子出下来能回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不减去外邀之处的稿费(往往不是小数目),也就20%的盈利。这并不是什么大数目,因为受购买者数量的限制,往往印量只有一百本左右。如果卖不出去还要大出血亏钱。不说是为了爱与梦想这种华而不实的东西,我们希望自己创造的东西可以在一个圈子,一个范围内成为不朽或者被人重视,喜爱的存在,再者,希望有更多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观点。

若我们的作品不能被予权标上一个价,若我们的作品仅因标了一个价就被标上以盈利为目的侵害原作版权与知识产权,那这个作品的存在性价值也被剥夺了。斯蒂芬.金在童年时将喜爱的电影改写成小说在同学与友人间自印自销来换取零用钱,难道他就侵害那部电影的版权了吗?还是说中国的制度不同于上世纪后半年代的美国,要把一个人的思想与文化用制度法律捆得严严实实的,让他的思想脱去代表价值的衣物,灰溜溜地把自己的同人作品在大街上hand out传单?这是对我们的不尊重,因为任何人都有理由对他的作品负责,哪怕是在人人喊俗的金钱领域。

同人的圈子往往可以成为一个社会的缩影,产出者,观阅者,评论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缺一不可 不然必然成为一个畸形的发育物。然而任何一个集体,只要它够正确,够优秀,就一定能对整个中国社会起到一种推动力。若要使同人也能打到这样一种为众人所尊重的模样,需要改变的不光是他人的看法,还有你自己对同人的看法。

我在前面多次为同人正名,用到了“我们的思想”,也因此希望有思想,有质量,能反映价值,能让人心生启发的同人能多起来。如果良莠不齐的作品被推在我们面前还要我们口口声声为其正名,未免显得太可笑与不实际。我们的作品,基于原著,基于架空,都必须是经过自身检阅 并能对其负责的。在这基础上走进大众,这样整个同人创作的形象才会于社会中改观,进而被尊重,被推广,获取我们本应获得的权利。

同人于文学,于价值,于社会,都必须有一席之地。但这个位置是要同人创作者自己争取出来的,若对于改良建议都持“认真你就输了”的犬儒态度,或将其视为做同人必然承担的义务压力,那可谓是烂泥扶不上墙。

我们本应拥有,故而要争取。如何争取,往往决定于对待同人圈的态度是否认真。故而我这篇文章可以说是写给认真做同人的人,并把它当成生活与自身发展的一部分的人看的,把同人视作自己晒袜子的晾衣绳的,还是不要多情地对号入座,做好第三部分中的“对自己作品负责”这一方面的事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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